怎么办85号文件退休

2024-05-19 13:41

1. 怎么办85号文件退休

您应做好以下几点:一、办理退休手续1、到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完成原单位离退休材料清理和结算手续,并交付退休证明和退休金;2、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手续;3、到参加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公积金缴费终止登记手续。二、办理个人养老保险1、到原单位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转移和缴费手续,将原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个人养老保险;2、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新缴费手续;3、到参加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公积金新缴费登记手续。三、办理其他相关手续1、到原单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缴手续;2、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3、如有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有关事宜。85号文件退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准备退休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3、本人退休登记表;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5、本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等。二、办理退休手续:1、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3、将上述材料一起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4、缴纳社会保险费;5、等待办理【摘要】
怎么办85号文件退休【提问】
您应做好以下几点:一、办理退休手续1、到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完成原单位离退休材料清理和结算手续,并交付退休证明和退休金;2、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手续;3、到参加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公积金缴费终止登记手续。二、办理个人养老保险1、到原单位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转移和缴费手续,将原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个人养老保险;2、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新缴费手续;3、到参加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公积金新缴费登记手续。三、办理其他相关手续1、到原单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缴手续;2、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3、如有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有关事宜。85号文件退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准备退休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3、本人退休登记表;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5、本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等。二、办理退休手续:1、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3、将上述材料一起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4、缴纳社会保险费;5、等待办理【回答】

怎么办85号文件退休

2. 吉林省企业退休工资65号文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6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3. 退休工资新规定文件

  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退休工资新规定文件

4. 退休工资的新规定的问题

  按现时的规定,没有退休工资的新规定,退休工资的发放依然是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进行发放。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5. 退休工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之后,一般每年都会调整涨一次养老金。国家人社部划定全国统一的人均增长率指标(2020年增长5%,2021年增长4.5%),各省市在指标范围内,自行制定调整办法,一般会体现“普惠增长、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高龄倾斜”等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退休工资相关规定

6. 退休工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之后,一般每年都会调整涨一次养老金。国家人社部划定全国统一的人均增长率指标(2020年增长5%,2021年增长4.5%),各省市在指标范围内,自行制定调整办法,一般会体现“普惠增长、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高龄倾斜”等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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